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2005年4月2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黑河引水系统,是指通过黑河引水管渠向城市供水的引水、蓄水设施及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黑河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区范围内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日常工作,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环保、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黑河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黑河引水系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保护资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河引水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引水、蓄水设施和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引水、蓄水设施保护 第七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设施包括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黑河引水系统的蓄水设施包括水库大坝及其配套设施。 第八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蓄水设施保护区范围: (一)引水管渠及附属设施两侧外延5米的区域; (二)引水管渠经过河道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的区域; (三)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输水洞、泄洪洞等设施两侧外延100米及水库大坝下游500米的区域。 引水管渠的控制区域为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