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公布《安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安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的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及与其所属工作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该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工作。 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上下结合、内外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