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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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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发布日期】 2005-04-26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  《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由水泥加入其它建筑材料和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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