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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5]115
【发布日期】 2005-08-02
【实施日期】 2005-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11日经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05年1月14日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对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我市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局、办要进一步提高对养犬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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