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11日经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05年1月14日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对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我市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局、办要进一步提高对养犬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