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瓦房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
瓦房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农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主要是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和日常监督。
第五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采取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逐步调整、保障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
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科学合理地确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医疗费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而使资金沉淀过多,影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受益。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由各乡镇、有关街道办事处统一收缴,核实登记后,于每年9月15日前,连同本级财政的资助资金一并缴送到市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各乡镇、有关街道办事处收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