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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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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5]59号
【发布日期】 2005-08-02
【实施日期】 2005-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

  民营水保大户是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四荒”地治理步伐,缓解民营水保大户治理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扶持和鼓励民营水保大户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治理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民营水保大户扶持范围。以“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为主要依托,以承包、购买、租赁等形式治理开发“四荒”地面积在500亩以上,责权利明确,在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基础上,从事农、林、牧、水开发的企业、集体或农户。
  二、资金扶持原则。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根据民营水保大户的治理开发面积、年治理度、投入力度、水保骨干工程和小型蓄水保土工程建设情况及公益性程度进行支持。
  三、资金筹措。在国家或省级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民营水保大户,扶持资金可利用水保项目的投资。
  不在国家或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区范围内的民营水保大户,扶持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渠道解决:
  (一)水利建设基金。省人民政府每年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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