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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08-02
【实施日期】 2005-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05]2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意义。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基本信息,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因此,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领导,组建强有力的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第二次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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