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7月26日召开的市政府二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市政府二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总则 一、第二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