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试行)的通知 京民救发[2005]215号 为应对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化,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5)8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居住等费用的价格指数,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且持续一定时间,造成城乡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消费性支出明显增加,影响基本生活的,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困难家庭。 二、预案启动的条件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启动本预案: (一)本市粮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涨幅超过上年同期40%,且持续2个月以上时(粮油品种监测目录见表1); (二)本市副食品(监测目录见表2)价格出现大幅增长,造成满足城乡居民最基本的食品支出标准连续3个月超过上年同期15%时(基本食品消费标准见表4); (三)水、电、燃煤(气)等居住费用的价格指数出现大幅增长(监测目录见表3),造成城乡低保家庭消费性支出超过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0%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城乡低收入居民应急救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 市民政局职责----负责掌握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以及其他救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职责----负责监控本市居民主要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根据应急救助预案启动条件发布预警信息。 市统计局职责----负责监控本市城乡低收入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情况,根据应急救助预案启动条件发布预警信息。 市农委职责----负责掌握本市农村居民收入状况,协助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农村低收入居民应急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协调区县应急救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并实施监督检查。 应急救助组织示意图(略) 四、应急程序 (一)发出预警。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对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和低收入居民消费情况进行监控,根据预案启动的条件,发布应急救助预警。 (二)启动预案。应急救助预警发布后,由市民政局提出城市居民应急救助方案,提交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启动。农村居民应急救助预案在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启动。 (三)实施救助。城市应急救助预案启动后,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并向区县发布救助方案,由区县政府组织落实。应急救助方式一般包括: 1.根据粮油和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为低保家庭以及其他救助家庭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临时生活补贴;待物价回落到上年同期水平3个月后,停止发放。 2.根据水、电、燃煤(汽)等居住消费价格上涨情况,采取临时救助方式,缓解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方面出现的突出困难。 3.必要时调整低保标准,提高救助水平。 农村居民应急救助预案启动后,区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地区的农村低收入居民应急救助方案,报区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监督落实。市民政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应急救助方案的落实情况。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当地实施应急救助情况统计上报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应急救助程序示意图(略) 五、应急准备 1.建立健全市、区县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2.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应当健全本市居民主要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低收入居民消费性支出情况监测机制,并适时通报相关信息。 3.应急救助所需资金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发[2003]367号)规定予以安排和落实。 4.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作好救助对象的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和详实。 2005年8月2日 附件: 表1: 北京市主要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目录一(粮油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