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5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2005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桂林市2005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根据自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厅、经委、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关于印发广西2005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广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桂林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加强各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以实际行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群众投诉两年未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各类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 (四)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大气污染问题; (五)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和娱乐等城市噪声污染问题; (六)在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未能彻底解决的非法采矿点和沿河洗矿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问题; (七)“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的问题; (八)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九)漓江(包括支流荔浦河、恭城河)、湘江(全州段、兴安段、灌江)、资江、桂江、洛清江的重点污染源及排污企业。 三、具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