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沈阳口岸通关环境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沈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口岸通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善沈阳口岸通关环境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沈阳口岸通关环境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善全省通关环境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改革口岸管理体制,加快:‘大通关’建设”的工作目标,为振兴东北、沈阳先行营造良好的口岸发展氛围,现就进一步改善我市口岸通关环境提出意见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