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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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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5〕116号
【发布日期】 2005-08-02
【实施日期】 2005-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内部明电)和《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住房电(2005)33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建住房(2005)17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当前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抑制房价上涨过快,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做到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房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国务院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需求,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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