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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各类人员的安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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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辽市政办发[2005]62号
【发布日期】 2005-08-02
【实施日期】 2005-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各类人员的安置意见
(辽市政办发[2005]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工作,有效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各类人员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职职工安置
  1.法院公告企业破产之日,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办理。
  2.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不含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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