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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压缩液化天然气作为气源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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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规审发[2005]29号
【发布日期】 2005-08-02
【实施日期】 2005-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压缩液化天然气作为气源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
  利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为气源解决我市边远地区和乡镇的城镇燃气发展问题,对促进我市城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有序地引导和规范这项工作的开展,经研究,现对重庆市利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为气源的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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