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桐政办(2005)100号
【发布日期】 2005-08-02
【实施日期】 2005-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05)39号文件精神,切实改善全县中小学师生教学生活条件,保证全县中小学生都能“念上书、念好书”。县政府决定,今后3年内全面实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简称“四项工程”)。现将“四项工程”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五年八月二日

桐庐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全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作的要求,结合前两年“教育券”发放的实际,现就做好本县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本县常住户口在县内中小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及高中段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受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

  1.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

  2.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6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收入标准随低保补助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原则上不低于低保家庭收入);

  3.少数民族学生;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二)受资助对象为高中段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

  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及残疾学生;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受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2类学生免收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3—4类学生免收杂费;

  (二)受资助对象为高中段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学费和代管费。

  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按上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三、资助形式

  在全县范围推行“教育券”制度。“教育券”由财政部门印制,“教育券”的面额与当地当年小学、初中、高中公办学校各项减免费标准相等。“教育券”通过教育局发给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学生凭“教育券”充抵应交学校的相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教育券”总额和资助学生的名单,经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与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四、经费筹措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入学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所需资金。

  五、资助程序

  为方便受资助的学生,教育局委托各学校发放“教育券”,实行前置申报,具体程序为:

  1、申报阶段。每年的三月底、九月底为下学期免费入学对象的申报时间,各校将持有效期内的有关部门发放的《桐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桐庐县残疾人证》、少数民族户籍证明等,由学校列清单并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报县教育局;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求享受教育资助的,由学生家长或者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村委证明、镇乡(街道)审核,学校提出意见,并由学校汇总附《桐庐县中小学“教育券”审批表》报县教育局。

  2、审批阶段。每年的四月、十一月县教育局会同县民政局等单位审核资助对象的证件和审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