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政绩评价和双拥模范城(旗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级民政、财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安置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确保未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人事和劳动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纪律,依法行政 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对利用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牧区指标入伍、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以及在农村牧区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