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等级、服务对象、经营性质、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床位数、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发生变化,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合并,应申报变更; (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地址、经营性质、法定代表人、上级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等发生变化,应由其上级单位申报变更。 二、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办理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变更证明原件及变更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2),到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变更。 (二)定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床位数、开户银行、帐号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上级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申报,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确认。 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变更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一”,见附件3,表一)上填写意见,加盖区、县劳动保障局公章,标明日期,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中填写变更项目(开户银行及帐号除外),留存“申请表一”、变更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备案,其余材料返还定点医疗机构。同时,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障《医保子系统》(以下简称《医保子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并确认变更信息。 (三)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等级、服务对象、经营性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地址、经营性质变更的申报,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复审确认。 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变更材料,初审合格后,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二)”(以下简称“申请表二”,见附件3,表二)上填写意见,加盖区、县劳动保障局公章,标明日期后,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明细表”(以下简称“变更明细表”,见附件3,表三),将变更证明原件返还定点医疗机构,其他材料及“变更明细表”报送市医保中心。同时,通过《医保子系统》上传变更信息。市医保中心复审通过后,在“申请表二”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资格证书》上填写变更项目,留存“变更明细表”,将“申请表二”、变更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备案,其余材料返还区、县劳动保障局及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同时,通过《医保子系统》确认变更信息。 三、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协议办理程序 (一)定点医疗机构出现如下情况,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终止协议。 1、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资格的; 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失效的; 3、定点医疗机构因各种原因不能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协议备案表(一)”(以下简称“备案表一”,见附件3,表四),并持《资格证书》到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终止协议。区、县劳动保障局参照市医保中心复审的项目变更程序办理。 (三)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因各种原因停止执业或撤销机构后未申报终止协议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协议备案表(二)”(以下简称“备案表二”,见附件3,表五),并提供证明材料,参照市医保中心复审的项目变更程序办理。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于终止协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交至区、县劳动保障局。 四、特殊情况下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及终止协议办理程序 (一)跨区、县迁址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或相关文件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地址变更;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凭原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注销证明材料,先在原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终止协议,迁址后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重新认定。 (二)定点医疗机构合并的,由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终止协议;需要办理名称或地址(一院多址)变更的,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变更。 (三)定点医疗机构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名称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