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