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5年全省免征农业税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资金渠道发生了新的变化。为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7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五保供养对象范围和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既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人员名单在对象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如无异议,则办理相关手续,统一发放《五保供养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二、五保供养的形式 五保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并逐步向集中供养过渡。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