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5〕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在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是,由于镇(乡)、村可支配财力相对减少,部分地区尤其是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部分镇(乡)、村财力薄弱,债务不断增加,如不采取措施及时遏止,将严重影响我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并将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对此,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镇(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把制止发生新的镇(乡)、村债务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握重点,突破难点,确保工作落实。 二、明确政策,严格执行 为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省政府已下发了《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制订妥善解决镇(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化解现有债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