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诸暨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实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地形区域名称,山、河、湖等地形实体名称,山峰、山洞、山谷等地形实体局部名称和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名称和村、居民区名称; (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四)自然村、住宅区,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公园、街、路、巷、弄等名称; (五)十五层以上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建筑物名称; (六)铁路、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水库、江堤、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等交通、市政、水利设施名称; (七)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八)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四条 在地名管理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适应现代化城乡建设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成立地名委员会。地名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地名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名工作规划;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三)审核地名命名和更名,审批部分地名命名和更名。 市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设在民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办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核发《地名启用通知书》,公布地名命名和更名的信息; (三)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四)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六)编辑地名书籍、地图; (七)推广、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八)向民政部门提出地名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 第六条 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城区3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广场、公园、街、路、巷、弄等名称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协助市地名办做好地名标志的保护工作,协助查处非法地名;督促所属部门配合市地名办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用标准地名进行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审批和住宅小区房产权证核发。 (二)规划部门:及时向市地名办通报有关城市规划建设情况,协同市地名办编制地名规划;在规划涉及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及时与市地名办会商,做到规划与地名命名同步。 (三) 交通部门:负责审核和申报新建、改建的公路、公路桥、汽车站、航道等名称的命名或更名。 (四) 水利水电部门:负责审核和申报所管辖的闸、水库、堤坝、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的命名或更名。 (五) 公安部门:负责农村门牌的设置和管理,用标准地名进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管理,协助市地名办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