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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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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聊政办发〔2005〕70号
【发布日期】 2005-08-03
【实施日期】 2005-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三日
 

聊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综合管理,日常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为该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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