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等五部门芜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政办〔2005〕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银监分局、房管局联合制定的《芜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涉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同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区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与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贷款规模与担保基金的比例,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正常工作机制,确保符合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切实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JP〗 二OO五年八月三日 芜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3)39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38号)等法律、规章,并结合芜湖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第一条 释义 (一)借款人:系指居住在本市并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或经营管理能力,持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或持有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书》,依法经营和劳动,诚实守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员。 (二)贷款银行:系指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芜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三)担保机构:系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管理运作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 (四)反担保:系指借款人为取得贷款而向担保机构提供的贷款担保,包括: 1.财产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