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三日 徐州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为切实保障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六级以上(含六级,下同)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管理。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 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费统筹。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由民政部门筹集缴纳。医疗统筹金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划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五条 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筹集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每年年底公布。2005年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负责缴纳医疗统筹金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地税部门足额缴纳本年度的医疗统筹金。未及时、足额缴纳者,市地税部门应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