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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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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5〕29号
【发布日期】 2005-08-03
【实施日期】 2005-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日


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驻宜部队粮、油、水、电、副食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积极支持部队“菜篮子”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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