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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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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5〕242号
【发布日期】 2005-08-03
【实施日期】 2005-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4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使地名工作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开始在全区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认识
  地名是古今中外广泛使用的一种社会公共产品,是任何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离不开的交流交往工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国内外交流交往活动的增多,使地名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地名作为信息传播不可缺少的载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各界对地名公共服务的需要越来越突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开展为民服务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此项工作对方便社会交流,服务经济建设,弘扬先进文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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