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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市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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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合地税发[2005]149号
【发布日期】 2005-08-03
【实施日期】 2005-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川市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办法
合地税发[2005]149号
   

   

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我市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需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

  第三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四条 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 不同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二) 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 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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