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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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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5〕74号
【发布日期】 2005-08-03
【实施日期】 2005-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尽快安置应安置而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历年来应安置而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未落实工作岗位或已自谋职业但未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予以落实,并完善有关手续。
  二、坚决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各级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接收和擅自调整。凡按计划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按照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制定接收安置方案,应落实工作岗位的,务必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
  三、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从部队批准退伍之日起3个月内为报到时间,退伍后从第4个月起,凡安排工作岗位的,以政府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以政府安置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转业士官以部队停止发放工资之日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应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的标准计发;城镇退役士兵(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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