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认真落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稳定村级卫生工作队伍,现对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村级卫生队伍建设目标 通过村级卫生队伍建设,全市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2005年底前实现卫生所(包括卫生院延伸设点)覆盖到全市所有行政村。 二、享受津贴补助人员的职责 1、严格遵守《乡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