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日 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 第六条 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四)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