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食品安全管理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试行)》等6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 遂宁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试行) 为及时掌握全市食品安全信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要求,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平台和通报网络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特制订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市、县、区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指定专人负搜集、分析和处理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农业、粮食、畜牧和水产部门分别负责提供初级农产品农药和重金属残留、粮食流通过程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等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监部门综合提供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信息联络通报采随时联络与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联络员会议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组织召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遂宁市食品安全信息网页,公告、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接受社会查询、投诉和举报,使网页成为全市食品安全的工作枢纽,成为对外宣传的窗口和信息快捷反馈的绿色通道。 二、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国家、省、市相关职能部门等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级以上领导同志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讲话和指示;食品安全监督监测信息;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食品安全动态、工作调研;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紧急事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等。 三、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管理有关单位依照其法定职责负责管理和发布有关食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公告、食品安全监测信息、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重大事故查处情况等信息,同时抄报同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单位沟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报送和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发布。食品安全上报信息实行审核上报制,上报信息须经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负责人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确保信息规范、准确。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接到跨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应及时通报所在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编印食品安全简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有关宣传活动等,宣传相关政策法规,通报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重大事故查处情况。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各相关单位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时限内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范围、死亡及患病人数、可能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根据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可分别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报告等形式上报。 附: 遂宁市食品安全新闻与社会监督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综合整治联合行动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