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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产粮大县实施奖励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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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财建〔2005〕193号
【发布日期】 2005-08-03
【实施日期】 2005-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产粮大县实施奖励的具体意见

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楚雄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保山市财政局: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为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财建(2005)153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奖励原则
 
  (一)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因素和测算依据
 
  (二)确定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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