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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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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05〕87号
【发布日期】 2005-08-04
【实施日期】 2005-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5〕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向城市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按规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我市各县按国家有关治理水污染的要求立项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依照《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批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四、污水处理企业的合理利润率在国家和省没有统一规定前,我市暂确定为:主要利用国债资金或政府投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其他主要靠企业贷款或合资合作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利润率原则上不超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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