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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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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流[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08-04
【实施日期】 2005-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8月1日起,在本市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应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9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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