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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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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04
【实施日期】 2005-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落实。贯彻落实《办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办法》贯彻落实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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