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加强本市食品卫生许可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原《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2005年8月1日第128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贯彻实施。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延续、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餐饮业经营者; (二)食堂; (三)食品销售者(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 (四)食品现制现售者; (五)食品交易市场; (六)食品交易市场内的下列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销售者: 1、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者; 2、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者; 3、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销售者。 (七)食品储运者; (八)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需要发证的。 第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包括盒饭生产者、桶饭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者(以下简称特定种类食品生产者),也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两类: (一)《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发放对象为街头设摊或者临时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 (二)《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经营者。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保健食品和学生盒饭生产者核发《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负责对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核发《上海市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