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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关于本市实施《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04
【实施日期】 2005-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关于本市实施《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的通知

各区(县)汽车维修管理所、浦东新区陆上署:
  为了更好地贯彻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令),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实施《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交货[2005]第431号)以及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05〉134号和《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DB31/T343-2005)有关精神,现就具体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汽车快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实行属地管理。
  二、汽车快修企业按其经营范围分为汽车快修(A类)和汽车快修(B类)两种,其许可号编制规则仍归入汽车专项修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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