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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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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葫政办发〔2005〕77号
【发布日期】 2005-08-04
【实施日期】 2005-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巩固和扩展“民心工程”成果,提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质量,市政府决定继续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采取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主体和原则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分别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城建监察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以“分级管理、属地原则、区域负责”为工作任务界定原则,按葫政发(2004)30号《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管理任务分配情况,界定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范围,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区城建监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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