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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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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08-04
【实施日期】 2005-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吉政发[2005]2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全省实施水监体制改革并组建各级海事机构以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垂直管理改为属地管理。鉴于管理体制和管理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需要重新明确。为此,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责任
  水上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地方政府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一)市州政府要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和本市州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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