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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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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05
【实施日期】 2005-08-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农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全面覆盖、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及管理工作,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设立经办机构;乡镇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农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合署办公。

  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残联、药监、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按照下列途径筹集:

  (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城镇居民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20元,并根据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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