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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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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05
【实施日期】 2005-08-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05)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老河口市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老河口市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保护产权转让、受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产权,是指国家或市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国有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三条 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含合作社)中的国有资产、产权,按《集体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资局令第2号)界定后,其产权转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所有者(以下通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通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企业改制期间,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履行转让方的职责及其权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企改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被转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的主体。
  第五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企业改制中产权转让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
  ㈢有利于资源配置,提高资产整体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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