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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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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5〕30号
【发布日期】 2005-08-05
【实施日期】 2005-08-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5〕30号


袁州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定团结,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改善市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内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机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宜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宜春市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和城管公安分局负责对社区社会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管。
  第五条 对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市相关部门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不好界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市文明办、市房管局按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筑划分。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城管(市政、绿化、供水、供气)、物价、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及电视、电信、供电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属于城市道路和公共排水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建设由开发企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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