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教[2005]8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文化局: 为了加快基层文化事业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良好局面,省政府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现将《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五日 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断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经省政府同意,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开展农村文化、体育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