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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财教[2005]85号
【发布日期】 2005-08-05
【实施日期】 2005-08-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教[2005]8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文化局:
  为了加快基层文化事业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良好局面,省政府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现将《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五日
 
 
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断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经省政府同意,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开展农村文化、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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