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05年8月)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培育和增强我省自身发展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要结合青海实际,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标准,坚决破除一切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革除一切束缚非公有制经济的体制弊端,以“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为目标,不断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开投资领域 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在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进入电力、石油、通信、铁路、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领域,积极促进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 (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电力产业开发。 (2)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石油产业开发,进入风险勘探和开发领域,以多种方式参与省内老油田、边际油田改造;收购低产油井,自主开采、加工、出售产品。 (3)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煤液化、煤气化、煤焦化等煤炭资源深加工产业。 (4)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通信产业开发,参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发展通信衍生服务项目。 (5)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铁路、民航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参股投资省内自有铁路(专线、专用)建设;鼓励拓展铁路、航空领域新的服务项目,以独资、参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并允许其买断经营权。 (6)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公有制资本可采用独资、合作、转让等形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 (7)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参与军民两用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重组、改造停产或破产军工企业。 (8)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领域,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可将投资权、建设权、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 2、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开发领域,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城镇水、热、燃气、公共交通、城镇道路、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照明、公厕保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参与现有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具备条件的,可参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将投资权、建设权、经营权分别或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 3、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在规范运作、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投资兴办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非盈利性社会公益服务机构,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从事上述社会事业的盈利性经营;可进入文化产业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等领域;可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制;可以参与、建设、经营、改造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4、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以多种形式参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参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5、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通过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推动产权结构调整。 (二)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1、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金,可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也可以用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注册商标)、高新技术出资入股,由各出资人约定出资比例。 2、非公有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三个子公司即可注册登记。 3、放宽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登记条件。其注册资本、生产场地等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条件具备后,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4、放宽经营范围。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其经营范围按行业大类核准。 5、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冠名条件。无论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符合企业名称规定,申请冠以省、州、地、市区划名的可以核准办理;新开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可冠“集团”名称;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对外贸易”、“国际贸易”等字样。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1、省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 (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2)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 (4)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5)支持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和人才培训; (6)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7)支持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8)重点扶持项目贷款贴息等。 2、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经委、省工商局和财政厅共同制定,审计、监察机关监督专项扶持资金使用。 3、州、地、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科目,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 (二)改善金融服务 1、人民银行要引导、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及授信额度,并积极增加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再贷款。 2、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的企业贷款支持,积极开办专利权、知识产权、法人股权、仓储货单、合同订单、动产、应收账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等形式的抵(质)押贷款等贷款品种,满足企业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 3、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信用贷款,增加贷款投放。 4、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5、积极开展银企合作项目推介活动。 (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1、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股权融资试点。 2、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 3、推进非公有制企业重组国有和集体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跨所有制、跨地区、跨国并购,引进资金、技术、管理嫁接改造;通过租赁设备、厂房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 4、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专项扶持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