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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病人及相关人员投诉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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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卫监[2005]204号
【发布日期】 2005-08-05
【实施日期】 2005-08-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病人及相关人员投诉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卫监[2005]20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
  为了做好病人及相关人员投诉处理工作,全面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 保障病人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和受理范围
  1.各医疗机构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建立健全投诉处理领导小组,设立投诉中心(或投诉台),有专人接受投诉。
  2.受理范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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