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县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县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五日 宁县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蔬菜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蔬菜。 第三条 我县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在宁县境内从事无公害蔬菜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全县无公害蔬菜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牧局、质量监督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农牧局和质量监督局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蔬菜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 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第八条 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蔬菜认证申报制度。 第二章 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