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6月14日省国资委第3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00五年八月六日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第四条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慎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逐级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权限和范围 第五条 省管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未经省国资委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 未经省国资委同意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经批准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批准的担保限额。 第七条 省管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 (二) 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三)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 (四) 涉及破产诉讼的; (五) 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 (六) 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省管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对单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省管企业对其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的,一般采取股权质押方式,其担保总额以该省管企业对其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的出资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