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现印发施行。 二○○五年八月六日 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宜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 第二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保证城市规划决策科学、民主、依法运行,合理配置城市各类资源,促进宜昌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都市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对这些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二) 审议城市各项专业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景观概念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三) 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重大城市规划研究课题和城市规划专项经费预算; (四) 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制措施和技术标准; (五) 审议市域范围内重要城镇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重要建筑的建设方案; (六) 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市规委会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共二十一名委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由市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市规委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条 市规委会聘请市内专家组成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市规委会的委托,就城市规划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规委会秘书长兼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任期与市规委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 市规委会下设秘书处,为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 市规委会秘书处在市规委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