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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政府关于印发《泗洪县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洪政办发〔2005〕51号
【发布日期】 2005-08-07
【实施日期】 2005-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泗洪县政府关于印发《泗洪县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洪政办发〔2005〕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泗洪县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七日

泗洪县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为加快泗洪旅游资源开发,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经研究,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1、全面开放本县境内的旅游资源。允许县内外各种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各界人士以多种形式投资、兴办旅游开发企业和实体。
  2、放宽旅游业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凡在本县境内设立的公司制旅游企业,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凡旅游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办理集团登记。
  3、简化客源地旅行社来泗洪设立办事处的审批手续。只要是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均可来泗洪设立办事处,开展旅游业务。

二、实施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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