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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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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5〕103号
【发布日期】 2005-08-07
【实施日期】 2005-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洪府厅发〔2005〕103号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市房地产市场呈现兴旺、持续发展态势。尤其在当前贯彻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中,市政府积极引导和调控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持了商品房的购销两旺。为了进一步引导我市住房合理消费,立足让利于消费者,有力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2006年7月31日前出售的,暂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拆迁还建房首次转让时仍按原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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